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依法撤销符燕、符昌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告
符燕、符昌照:
你们于2019年11月29日在我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万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46002400002号)和《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议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暂停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手续的函》(万自然资函〔2020〕580号),你们分别取得位于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南侧安置区(一)的万国用(2013)第100164号和万国用(2013)第1001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相关违法人员通过欺骗手段获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撤销符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万行审建字第(2019)14号)、符昌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万行审建字第(2019)13号),自本公告之日起,该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