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
核发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我市范围内列入该名录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以及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均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工作时限和目标
2020年6月30前,完成全市需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摸排清查工作,形成核发企业清单;2020年7月31日前,列入核发清单企业均应完成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202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我市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各行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新建项目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三、核发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登记管理类
对照《名录》,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长期停产类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办理排污登记。
(二)禁止核发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办理排污登记。
(三)应发尽发类
对照《名录》,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含目前停产但2020年12月份前可能恢复生产的),我局负责核发除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钢压延加工313、贵金属冶炼322、火力发电4411(以煤为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4417、环境治理业772之外的其他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行业排污许可证。
各排污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前,不得批排污。对“未批先建”、“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等情形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四、工作要求
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确保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行业的核发工作,各排污单位应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名录》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对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
若排污单位无能力独自完成申报工作的,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申报,各技术服务单位应认真开展技术指导工作,保证质量,确保企业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报要求。对在申报工作中因遗漏产排污节点、标准适用错误、许可排放量计算错误、现状分析及改进计划不到位、信息填报不规范等情况被退件2次以上的技术服务单位,我局将予以通报并禁止其在我市承揽技术服务的资格。
五、服务保障
为提高核发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我局特建立了万宁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交流群(QQ群号:1046782988),请各排污单位、企业可根据需要加群,我局将安排专员为申请与核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性方面的答疑解惑。另外各单位、企业还可以拨打0898-62220058咨询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相关工作。同时,我局还计划于7月份组织各排污单位集中指导填报排污许可申请信息,相关工作安排另行公布。
六、法律责任
(一)对于无证排污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于不按证排污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