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7-060002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勘查、开采矿产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
中央立项、跨地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电站除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五条 凡征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重点突出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对各项措施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必要的典型设计,提交必要的典型设计图和总体布局图,其他内容力求简明扼要。
第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持有四星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持有三星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可不受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的限制,持有四星、三星《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可以承担。
第九条 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编制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一)矿产资源开发、电力生产供应、水利设施、交通运输、新建城市道路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二)其他开发建设项目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需要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应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万宁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