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6-060011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指导和规范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农〔2010〕12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主要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塘坝、蓄水池、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设施。
维修养护是指,对正在使用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其中,工程养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工程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工程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资金)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维修一片、效益一片的原则,资金的分配和安排坚持科学合理、公平规范,优先考虑现状基础设施完整的地区,以确保现状设施的长效运行,减少政府重复投资现象,同时适当向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倾斜,着力改善设施薄弱地区的灌排条件;突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为主要目的;发挥实施一片,效益一片,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安排,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积极因素。“自然因素”包括耕地情况、有效灌溉面积情况、节水灌溉面积情况等;“经济因素”包括粮食产量情况、农业生产发展情况、农作物增长潜力等;“积极因素”包括区域内镇政府、集体(组织)对我市水利建设的支持、配合力度,完成水利建设任务的力度等。
市水务局参照上述因素,依据上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测算分配各镇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款。
第四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二)资金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1.申报主体向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织的情况,农业生产或发展特色农业生产情况等基本情况)、耕地面积情况、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用水分配情况等。
2.各镇政府对申报主体的材料进行归类汇总,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与其他农田水利建设统筹考虑,规划好主要渠系维修养护工作。同时编制镇一级的实施方案,向市水务局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市水务局组织审查小组,对镇一级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建立档案,依据上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控制指标分配。
第五条 各镇政府对分配到位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内容使用资金,切实加快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的发放、交通工具购置、会议费用和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六条 各镇政府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资金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镇政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
第八条各镇政府要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实施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九条各镇政府要落实维修养护制度,明确维修养护责任,确保维修养护机制的长效性。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实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的多元化机制。
第十条各镇政府要将资金实施情况,在项目区域地进行公示,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资料归档,保证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要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各镇使用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各镇政府实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镇政府如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将取消申报资金的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此类资金。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