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9-060001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
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禁止焚烧秸秆
枯枝落叶和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秸秆焚烧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8〕4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秸秆是指水稻、甘蔗、玉米、豆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枯枝落叶是指各种树木的枝条及掉落的树叶(包括杂草);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条 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调,镇(区)组织实施,村(居、林场)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利用本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和工作体制机制,以市、镇(区)、村(居、林场)为三级责任主体,建立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网格,确定各级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网格管理巡查人员巡查管理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等工作职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网格管理体系;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谁点火处罚谁、谁让点火处罚谁”的管理原则,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大洲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焚烧枯枝落叶和垃圾的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6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焚烧枯枝落叶和垃圾的监管。
第五条三级网格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的火点火情,能够控制的,应及时扑灭;控制不了的,应及时上报二级网格管理员处置。二级网格管理员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如现场火情仍无法处置的,应及时报告网格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分管领导通知消防部门处置。情况紧急或火情较大的,各级网格巡查员、管理员也可直接报警(110或119)处置。
第六条建立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信息报送制度。各级网格巡查员、管理员和网格管理办公室人员应按信息报送程序、时限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汇总逐级上报。
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督察组,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开展督查工作。对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巡查、管控不到位,存在瞒报、漏报的,将对网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和巡查员进行追究问责。
第八条对没有按照要求报送每周巡查情况或瞒报、漏报信息的各级网格责任单位,第一次由网格管理办公室予以全市通报;第二次由网格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网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存在瞒报、漏报3个火点及以上的各级网格责任单位,由网格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网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同时对相关的网格巡查员、网格责任人和相关领导扣发半年绩效工资或取消年终奖金。
第十条对不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监管职责,累计两次以上瞒报、漏报的网格专职人员和管理员及其分管领导扣发全年绩效或取消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监管职责,累计2次以上瞒报、漏报的网格巡查人员,予以辞退,取消全年绩效。
第十二条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市网格办公室将把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巡查管控有效,没有发生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火点火情的网格,市政府给予二级和三级巡查单位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凡发现在本市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生活垃圾现象,由网格巡查员责令立即停止焚烧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凡发现在本市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焚烧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者,由现场网格员责令立即停止焚烧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凡发现在本市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造成火灾或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要将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及三级网格巡查人员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日常运行。
第十九条市宣传部组织市环保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对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禁烧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对典型违法焚烧现象进行全面曝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树枝落叶和垃圾禁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公众可通过来函、来电等方式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和垃圾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或将举报的问题线索转交相关部门及镇(区)进行核实、查处,并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相关部门应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为市政府热线12345,市环保热线12369。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