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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8/12/29 1.7w 阅读 96 点赞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2019年1月1日起,在万城镇建成区(含大茂镇、长丰镇部分区域)、兴隆镇墟、兴隆旅游度假区、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实行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一)万城镇建成区(含大茂镇、长丰镇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北师大万宁附属中学,含周家庄村、白沙坡村、后城村、东方村委会;南至周公园村、裕民村委会、滨湖村委会、万城镇农场;西至长丰高速路天桥、马坡村委会、南山村委会;北至东星高速路天桥、大茂看天塘村、望海大道北侧沿线的面前坡村、旺达居村、余室塘村所至临界点均包含在内。

(二)兴隆镇墟、兴隆旅游度假区、各物业小区。

(三)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万城镇城区各物业小区;各文化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向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禁放管控范围区域外的农村区域少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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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