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
公园等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我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森林火灾,尽可能净化和减少大气污染,保障我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林区的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环境更好保护,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海防林、其他公益林林区、一般山林和市、镇级公墓等林区(以下简称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的管理。
第三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区)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的宣传活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加强对林区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的公益宣传。
第四条 在民间传统节日及清明、冬至等扫墓时段,相关部门、各镇政府(区)及村委会(居、连队)要积极引导群众以鲜花代替纸烛方式文明祭祀。禁止在扫墓时烧荒、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等用火行为。
林区的主要路段(口)临时设立对携带爆竹、纸烛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站。检查人员由公安、林业、安监、工商、民政、消防等部门及镇政府(区)、村委会(居、连队)等的人员组成,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临时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对携带的爆竹、纸烛等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登记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故意隐藏、逃避检查而携带爆竹、纸烛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的,由检查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各镇政府(区)、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森林防火信息员,负责协助做好宣传、联络工作,并及时报告火情。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联防小组进行森林防火巡查,通过制定乡规民约或者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林区的森林防火责任,引导村(居)民加强森林防火、禁止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的自我管理。
第六条 殡葬途中经过自然保护区等林区时禁止燃放爆竹、焚香烧纸。对不听劝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相关部门、镇政府(区)、村委会(居、连队)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导致林区因燃放爆竹、焚烧纸烛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擅自在林区内燃放爆竹、焚烧纸烛的,由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查实后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造成大气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