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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

2018/07/02 2.9k 阅读 110 点赞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全面禁止秸秆和生活垃圾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

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

二、管理与处罚

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谁点火处罚谁、谁让点火处罚谁”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依法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依法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2345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