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6-060007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奖教奖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奖教奖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奖教奖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热爱教育事业,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拼搏,争取优异成绩和荣誉,促进万宁教育优质均衡特色发展,现结合万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万宁市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及其师生;其中“高考奖”奖励对象还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在本辖区内就读的万宁籍考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设的奖励项目包括:“高考奖”、“中考奖”、 “学生奖”、“教师奖”、 “体育竞技奖”和“文艺汇演奖”。
第四条 高考奖。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对高考成绩突出的学生、科任教师团队(含校长、副校长、教导等高考备考工作相关人员)及学校进行奖励。以下四项高考奖,同一考生只计发其中标准最高级别的奖金;集体奖、科任教师团队奖可按获奖学生人数、奖项累计奖励。
(一)高考拨尖奖。考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辖区内考生每人奖励50000元,按每考取1名学生奖励学校任教科任教师团队300000元;对不在本辖区就读的万宁籍考生每人奖励10000元。
(二)高考总分奖。文科总分全省前80名、理科总分全省前100名的考生:奖给考生每人10000元,按每考取1名学生奖励任教科任教师团队40000元;对不在本辖区内就读的万宁籍考生每人奖励3000元。文、理科总分800分及以上的考生:奖给考生每人5000元,按每考取1名学生奖励任教科任教师团队30000元;对不在本辖区内就读的万宁籍考生每人奖励2000元。
(三)高考单科奖。全省单科第一名考生奖励5000元,按每生奖励学校任教科任教师团队10000元;全省单科前2-5名考生奖励3000元,前6-10名考生奖励2000元,按每生奖励学校任教科任教师团队5000元;考生全省单科前11—20名,按每生奖励科任教师团队3000元。
(四)高考进步奖。以每所高中学校为单位,一本入围率比上年度提高5个百分点以内,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学校任教科任教师团队20000元,提高5个百分点及以上,奖励学校任教科任教师团队200000元;二本入围率比上年度提高5个百分点以内,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学校任教科任教师团队10000元,提高5个百分点及以上,奖励学校任教科任教师团队100000元(百分点取一位小数,用四舍五入法计算)。
第五条 中考奖。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全省中考综合评价排名,获得全省第一名奖励学校30万元,第二名奖励学校28万元,第三名奖励学校25万元,第四名奖励学校20万元,第五名奖励学校15万元。
第六条 学生奖。以通报的文件为依据,当年度学生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科技创新发明、中职生技能等竞赛获奖者,对学生进行奖励。达到本条规定奖励条件的,同一项奖励只计发其中标准最高级别的奖金。
(一)科技创新发明竞赛奖。学生参加国家级科技创新发明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1000元。学生参加省级科技创新发明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1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500元。
(二)中职生技能竞赛奖。中职学生参加国家级中职生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1000元。中职学生参加省级中职生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1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500元。
(三)其他学科竞赛奖(科技创新发明竞赛以外项目比赛)。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1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500元。学生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500元。
第七条 教师奖。以通报的文件为依据,对参加当年度由国家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组织,通过层层选拔且没有下达指标的国家级和省级现场教学调教、教师论文评比、专项技能(教师说课、评课比赛,教师课件制作比赛,教师实验操作比赛,美术、音乐、体育教师专项比赛,教研员、教师专项技能比赛,科技创新辅导员比赛等)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科技创新发明、中职生技能等竞赛以及被市政府授予“十佳校长”、“十佳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十佳教坛新秀”、“十佳教学能手”、“十佳最美乡村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进行奖励。达到本条规定奖励条件的,同一项奖励,只计发其中标准最高级别的奖金。
(一)教师现场教学调教比赛奖。教师参加国家级调教比赛获得一等奖,奖励 5000 元;获得二等奖,奖励4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3000元。教师参加省级调教比赛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2000 元;获得三等奖,奖励1000元。
(二)教师专项技能比赛奖。教师参加国家级专项技能比赛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1000元。教师参加省级专项技能比赛获得一等奖,奖励1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500元。
(三)教师论文评比奖。教师自主撰写的论文参加国家级论文评比获得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级论文评比二等奖及省级论文评比一等奖,奖励1000元。
(四)数理化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数理化学科竞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科任教师3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科任教师2000元;学生获得三等奖,奖励科任教师1000元。辅导学生参加省级数理化学科竞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科任教师1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科任教师500元。
(五)英语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英语学科竞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科任教师3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科任教师2000元;学生获得三等奖,奖励科任教师1000元。辅导学生参加省级英语学科竞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科任教师1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科任教师500元。
(六)科技创新发明指导教师奖。辅导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发明比赛,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指导教师5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指导教师3000元;学生获得三等奖,奖励指导教师2000元。辅导学生参加省级科技创新发明大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指导教师2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
(七)其他科技创新竞赛指导教师奖。辅导学生参加其他科技创新比赛,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指导教师3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指导教师2000元;学生获得三等奖,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辅导学生参加省级其他科技创新比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指导教师500元。
(八)中职生技能竞赛指导教师奖。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中职生技能竞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科任教师5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科任教师3000元;学生获得三等奖,奖励科任教师2000元。辅导学生参加省级中职生技能竞赛,学生获得一等奖,奖励科任教师2000元;学生获得二等奖,奖励科任教师1000元。
(九)当年度被市政府授予“十佳校长”、“十佳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十佳教坛新秀”、“十佳教学能手”、“十佳最美乡村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每人奖励1000元;被授予国家级同类称号的教师,每人奖励5000元;被授予省级同类称号的教师,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八条 体育竞技奖。参加国家级、省级运动会体育竞技,获以下个人单项、团体奖项,对个人或团体给予奖励。本条同一项奖励,只计发其中标准最高级别的奖金(国家级、省级奖励是指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主办的活动奖项)。
(一)运动员参加国家级体育运动会,获得金牌者奖励10000元,获得银牌者奖励5000元,获得铜牌者奖励3000元;运动员参加全省中小学生体育运动会,获得金牌者奖励2000元,获得银牌者奖励1000元,获得铜牌者奖励500元。
(二)获得国家级运动会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参赛单位50000元;获得第二名奖励参赛单位40000元;获得第三名奖励参赛单位30000元;获得第四名奖励参赛单位20000元;获得第五名奖励参赛单位10000元。
(三)获得省级运动会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参赛单位30000元;获得第二名奖励参赛单位20000元;获得第三名奖励参赛单位10000元。
第九条 文艺汇演评比奖。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生文艺汇演获以下奖项的个人、团体给予奖励。本条同一项奖励,只计发其中标准最高级别的奖金(国家级、省级奖励是指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主办的活动奖项)。
参加国家级文艺汇演获得一等奖,奖励参赛单位50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参赛单位40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参赛单位30000元。参加省级文艺汇演获得一等奖,奖励参赛单位30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参赛单位20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参赛单位10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跟踪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每年8月底前,各学校、幼儿园要将本单位本学年度的奖教奖学情况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万宁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奖教奖学奖金在每年教师节期间按照有关规定颁发。
第十三条 奖教奖学奖金获得者,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奖教奖学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高考备考相关人员的奖金不得高于科任教师奖金),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校、幼儿园所获得的集体奖项奖金全部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奖教奖学实施方案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万宁市其他有关奖教奖学规定或做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