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6-060005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投放体系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投放体系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万宁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投放体系,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4号)、《海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20号)及《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调控应急投放体系建设的通知》(琼商务运〔2013〕36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应急投放企业”)的认定、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投放企业主要包括应急投放集散地、应急投放配送企业、应急投放网点。
第四条 市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在省商务厅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点。社会企业或经营者(以下统称“社会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市商务局根据布点情况择优给予认定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企业自主投资经营,在市场异常波动时,接受市商务局的组织指挥和任务安排,承担起应急商品的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应优先利用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万村千乡”工程、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平价店、平价专区、城市共同配送等商贸流通领域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社会企业申请加入应急投放体系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符合市场应急投放体系规划布局,具有承担应急投放任务的场所、人员、设备、管理等能力。
(三)营业满1年,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为应急投放集散地企业除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进出场地道路顺畅,便于大吨位运输车辆装卸。
(二)仓储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场所配有相应的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四)同等条件下,与本市范围内超市、农贸市场、连锁店、平价店、社区商店、“万村千乡”农家店等零售终端有配送业务往来,与配送零售终端购销存信息实时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化管理的企业优先考虑。
(五)财务制度健全,有相应的会计、出纳人员,能根据要求建立购销台账。
第八条 申请成为应急投放配送企业除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自主拥有3台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的调度能力,企业管理规范。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市拥有自主配送车队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城市共同配送项目试点企业。
第九条 申请成为应急投放网点企业除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包含有粮、油、盐、肉、菜、蛋、矿泉水、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中的一种以上。
(二)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企业实力雄厚,拥有多家连锁门店;临近居民居住区,周边拥有大型空旷场地;具有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入库、库存、销售信息化管理、有统计分析能力。
第十条 社会企业申请加入市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应向市商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应急投放企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应急投放集散地企业和应急投放网点企业需提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租赁协议复印件;申请应急投放配送企业需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租赁协议复印件、配送车辆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签订协议时,以上二至四项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应急投放企业程序:
(一)提出申请。社会企业根据第十条规定组织相关材料向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核。市商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
(三)现场审查。市商务局对登记受理的申请企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保障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
(四)资格认定。市商务局对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急投放企业做出认定意见,报省商务厅核准备案。通过核准备案认定企业即可成为市应急投放企业,纳入市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和规范管理,统一配发“万宁市生活必需品应急投放集散地”“万宁市生活必需品应急投放配送企业”“万宁市生活必需品应急投放网点”等标识。
(五)签订协议。凡被认定为应急投放企业的,须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应急投放体系建设、管理和实施投放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应急投放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较差的企业或履行应急投放任务较差的企业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不按时完成整改的企业取消应急投放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应急投放企业如发生经营变更、撤销登记,考核不合格、无法继续履行应急投放任务等情况,由市商务局撤销应急投放企业资格,报省商务厅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政策扶持方式
(一)发放必要的办公设备物品。对被认定为应急投放企业的社会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及监控设备、交通配送工具等,作为政府固定资产免费发放给应急投放企业使用,改善应急投放场所环境,提升应急投放企业设备水平。
(二)运营维护资金补贴。对被认定为应急投放企业,按照协议定期报送营业状况、相关数据等信息,确保企业继续运营并具有承担应急投放任务的企业,对应急投放经营场租金、水电费、维护人员工资等运营维护费用,每年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三)应急投放任务补贴。应急投放企业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应急投放及演练任务,履行应急投放企业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社会责任。对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限价销售、保障供应等应急投放任务的应急投放企业,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确认后,给予奖励或人员费用补贴等。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发放必要办公设备物品方式。对被认定为应急投放企业的,自签订协议起履行相应职责义务满3个月后按规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发放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及监控设备、交通配送工具等办公设备物品,市商务局审查合格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免费拨给应急投放企业使用。
(二)运营维护资金补贴方式。对被认定为应急投放企业的,自签订协议起履行相应职责义务满1年后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审查合格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三)应急投放任务补贴方式。应急投放任务结束后,根据各企业报送资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共同确定补贴的内容及金额,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明确用于应急投放专项工作资金。市商务局根据中央、省、市资金安排,明确当年应急投放企业认定数量及各项费用支出,报市政府及省商务厅审定。
第十七条 执行应急投放任务时,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应急投放资金,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应急投放企业及应急投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应急投放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