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6-060003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和规范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加强对城市形象标志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城市形象标志权利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包含城市名片和城市形象LOGO,是万宁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全体市民应爱护并积极推广和规范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自觉维护万宁城市形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以汉字“万宁”为基本构图元素,以“山”“水”组合图案意向构成核心图案,“多彩多情万福万宁”和“Colorful Wanning,Land of Leisure”为中英文城市名片,凸显万宁作为滨海度假胜地的鲜明自然地理特征。市旅游委是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管理部门,对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并提供示例(将在市政务网公开发布),对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为了宣传推广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提升形象标志的影响力及价值,万宁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并鼓励私营企业及个人依法正当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
第五条 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应向万宁市旅游委备案,备案时需填写《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备案书》。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第七条 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八条 对侵犯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万宁市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商业目的使用备案书
编号:备案时间:年月日
申请人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号码 | ||
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号码 | ||
详细通讯地址 | ||||
万宁市 城市形象标志 使用说明 | ||||
申请使用时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责任声明 | 申请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并承诺严格按照《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使用。“使用说明”为本申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承诺受其约束。如违反前述保证和承诺,申请人对万宁市旅游委撤销申请认可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万宁城市形象及城市形象标志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 |||
万宁市旅游委 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
1、 “申请人”为申请商业目的使用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人”一栏填写单位或组织名称。铅笔填写的申请表或复印件无效。
2、“联系人”为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申请的经办人。
3、“详细通讯地址”为申请人住所地地址和邮编。
4、“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说明”一栏,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使用方案和使用范围,并附使用方案设计彩稿。
5、申请人应提供《万宁市城市形象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放置万宁城市形象标志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