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6-060004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4 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琼府〔2015〕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贴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万宁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万宁市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60元/月/人执行。所需资金由市从城乡低保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重度残疾人,按200元/月/人发放(省财政补助75元,市财政补助125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按100元/月/人发放(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50元)。
第三章 补贴办理程序
第八条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各镇人民政府、区、场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区、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对补贴资格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其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制作花名册,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残联审核;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各镇人民政府、区、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民政局。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市残联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区、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自收到市残联审核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审定合格材料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定期复核。市残联负责按月或季度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对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残联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对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残联会同民政部门落实。
第九条 市民政局应于每月20日前,会同市残联将下月使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审定合格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从财政专户实拨支付等方式,采用一卡通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材料:
1、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2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3、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4、低保证复印件1份;
5、本人“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材料:
1、海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2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3、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4、本人“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等原因,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
2.因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退出城乡低保的;
3.因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重度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
2.重度残疾人死亡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3.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第十三条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市残联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市残联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市残联受理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报市民政部门,并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向市残联申报的,由市残联报民政部门按骗取补贴资金情形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要求,采取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等方式,建立日常协作机制。市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市残联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市政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第十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定期公示,每季度在申领人村(居)委会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一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12日印发的<万宁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