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2025〕92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是指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或者二十度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特殊基岩母质(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泥质页岩)等区域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全市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4022.33公顷,涉及10个镇、1个区(农场),后安镇与大茂镇无禁止开垦陡坡地。其中北大镇划定面积1987.19公顷、东澳镇划定面积412.13公顷、和乐镇划定面积115.96公顷、礼纪镇划定面积2200.9公顷、龙滚镇划定面积634.17公顷、南桥镇划定面积5773.18公顷、三更罗镇划定面积1979.48公顷、山根镇划定面积211.82公顷、万城镇划定面积99.91公顷、兴隆区(兴隆华侨农场)划定面积共358.33公顷、长丰镇划定面积249.26公顷。(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万宁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图
2.万宁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