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奖励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奖励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医疗卫生人才
引进奖励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万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解决医疗卫生人才匮乏、培养周期长的问题,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形成具有万宁特色、适应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推进健康万宁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为建设“滨海花园城市,清新度假胜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海南省引进“好院长”“好医生”工作方案》、《万宁市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实施方案》和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医疗卫生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标准,柔性引进人才认定的标准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应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为准。刚性引进人才认定的标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认。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办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等共同参与。
第二章 引进对象待遇及管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引进对象
在临床、预防、检验、中医药、科研一线工作,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专业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有显著成果的各类人才。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重点人才(执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连续在二级(含)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公共卫生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临床实践动手能力,指导本专科的创新和发展,在本专科和学术领域范围有所建树,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
(四)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初审、市人才办认定,属于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紧缺学科(科室)人才,具有主治医师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或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
(五)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初审、市人才办认定,我市2018年-2025年间公开招聘且安排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高等普通医学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柔性人才引进和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荐、市人才办认定的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紧缺急需的人才,年龄、学历等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条 引进方式
可以采取刚性、柔性两种引进方式。
刚性引进,即通过考核、招聘、调动、聘用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柔性引进,以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退休返聘及其他适宜的方式引进。不改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刚性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年及以上(不含3年规培时间)聘用合同的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标准为:
1.一次性安家费。第(一)类人才80万元;第(二)类人才60万元;第(三)类人才4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第(五)类人才在南桥、北大、三更罗、牛漏、新梅等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卫生机构服务的,发放6万元;第(五)类人才在其他地区基层卫生机构服务的,发放3万元。夫妻双方经认定均为引进人才的,按一人全额、一人减半的标准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安家补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引进人才可再给予额外补贴。引进人才未达到3年服务年限而解除或终止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须退还全部安家费;服务时间少于6年的,已发的安家费按每少服务1年退还1/6计算金额退还给发放部门。
2.政府特殊津贴。对引进人才发给政府特殊津贴,按照聘用合同中确定的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3个等次。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立即解除聘用合同。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第(一)类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年发放12万元,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每年发放8万元;第(二)类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年发放10万元,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每年发放6万元;第(三)类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年发放8万元,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每年发放4万元;第(四)类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年发放6万元,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每年发放2万元。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不再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二)柔性人才生活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服务协议且每年在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以合同为准)候鸟人才,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员,按实际工作月份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类人才每月20000元,第(二)、(三)类人才每月发放10000元,第(四)类人才每月发放5000元。
柔性引进人才协议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需要续签聘用协议的,个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柔性引进人才一个年度内未达到6个月最低服务期限自行离职或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须退还当年全部生活补贴。
第八条 其他待遇
(一)人才编制管理。按本办法引进的(一)、(二)、(三)、(四)类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第(五)类人才视编制情况给予办理入编手续。以上五类人才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才服务保障。引进的(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我市落户、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政策,均按《万宁市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人才引进的程序
(一)刚性引进。
1.统计需求。市卫计委统计各医疗机构人才需求,报市人才办审核确定。
2.组织报名。招聘单位在万宁党建网、万宁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引才招聘信息,应聘人员根据引才招聘信息进行报名,并将应聘材料复印件寄至市卫计委。
3.资格审查。市人才办会同市卫计委组织对应聘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学历、资历、近五年医疗科研成果、医院管理成果、主持重点实验室等过程性资料,以及各类荣誉称号证书,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万宁党建网和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4.考核评估。市人才办会同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业绩评审,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重点评审应聘者适应岗位能力和工作业绩。
5.确定预聘名单。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聘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6.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计委指导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办理调动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转手续。
(二)柔性引进。
1.万宁党建网开设人才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柔性引进人才需求指南,随时接收省外人才报名;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省外医疗单位或专家洽谈对接,向市卫计委、市人才办推荐柔性引进人才人选。
2.市人才办会同市卫计委定期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反馈用人单位,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3.市卫计委指导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按照《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人才引进的管理
(一)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刚性引进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须载明第七条、第八条的内容并规定刚性引进人才必须全职在我市工作基本服务期限不得少于6年。
(二)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每位引进人才必须订立个人阶段工作目标报市卫计委审定,并报市人才办备案,且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工作。
(三)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对引进人才加强关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有外流意向,应分析原因,及时向市卫计委和市人才办汇报。
第十一条 刚性引进人才考核评价
每年由市卫计委委托第三方(三级以上医疗单位)对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人才办。综合考核将作为引进人才续聘、奖励、评优等的依据。
(一)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临床医疗及科研所需要的各项条件,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计划。
(二)引进的人才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做一次述职报告,对当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
(三)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年,且每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由第三方负责对引进人才的临床能力、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和在专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合同。具体考核方案另定。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工作补助
(一)经立项、实施并通过验收的重点学科,根据先进等级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医药卫生科研获得省部级各类科技进步奖,除国家、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用人单位对博士、硕士给予适当的学位津贴。
第十三条 职称提升补助
鼓励和支持卫技人员参加职称考试,参加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职称的,考试过程中产生的培训、差旅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市人才办负责统一领导我市卫生人才的引进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才引进的管理和领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设立市医疗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和退休返聘人员只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他优惠政策不再享受。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同时享受市有关人才政策,如遇政策标准不一致,则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履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溯及;尚未兑现以及涉及标准调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