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018-060021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万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扬尘防治
(一)全市范围内建材、制药、矿产开采、木材加工等工业企业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二)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项目,禁止堆放砂(石)等产生粉尘的物料。
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建设施工场地扬尘防治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堆料覆盖、洒水。
(二)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场、堆场、道路采取硬化等防尘措施。
(三)风力达到四级以上的天气,停止土方挖填、爆破、拆除等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四)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在48小时内清运。
(五)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六)产生泥浆的施工作业,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密闭运输。
(七)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八)裸露泥地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
(九)密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存放水泥等易产生细颗粒物的建筑材料。
(十)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输运施工材料、垃圾,禁止临空抛撒。
(十一)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采用洒水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建材运输车辆扬尘防治
(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有效运输证件。
(二)采用密闭化运输,安装定位终端设备。
(三)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装载的建筑垃圾和土方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土方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五)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违反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码头、堆场扬尘防治
(一)路面、地面硬化处理。
(二)堆场根据物料类别采取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及时清除散落物料。
(四)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2345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