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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通告

2018/10/26 6.6k 阅读 90 点赞

QSF-018-060021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万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扬尘防治

(一)全市范围内建材、制药、矿产开采、木材加工等工业企业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二)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项目,禁止堆放砂(石)等产生粉尘的物料

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建设施工场地扬尘防治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覆盖洒水。

)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场、堆场、道路采取硬化等防尘措施

)风力达到级以上的天气,停止土方挖填、爆破、拆除等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在48小时内清运

)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产生泥浆的施工作业,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密闭运输。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裸露泥地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

)密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存放水泥产生细颗粒物的建筑材料。

(十)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输运施工材料垃圾,禁止空抛撒。

(十一)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采用洒水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建材运输车辆扬尘防治

(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有效运输证件。

(二)采用密闭化运输,安装定位终端设备。

(三)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装载的建筑垃圾和土方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土方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五)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违反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码头、堆场扬尘防治

(一)路面、地面硬化处理。

(二)堆场根据物料类别采取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及时清除散落物料。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2345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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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